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 学校与学院的定位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bob综合体、社会服务等职能。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 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 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
第八条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办法开展本学院学科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学院重点学科和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学院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聘任和考核正高级职务岗位人员,聘任和考核六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人员。
6.任免和考核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
7.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制定学院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确定专业技术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岗位聘任人选,确定七级及以下职员职务岗位聘任人选;向学校推荐正高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和六级及以上职员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4.按照学校干部选任规定,确定系主任(所长)、副系主任(副所长)、相关科级干部人选,并报学校批复。
5.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模式和目标规范,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跨学科、跨学院的教师教学、科研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监督实施。
3.认定学校教学成果,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4.制订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人才(学生)培养规划。
2.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本学院所辖学科面向院内外的各类课程教学。
3.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科研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认定和评估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5.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建立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3.统一管理本学院所属的科研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学院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组织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并指导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4.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学院负责:
1.制定本学院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2.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3.组织开展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4.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的评奖评优推荐工作,以及对本学院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5.组织实施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6.做好本学院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根据国家规划,组织建设海外孔子学院。
4.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5.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一)学校负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权责结合、财事结合、分级报帐、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学院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3.审核各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月度用款计划和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4.组织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学院负责:
1.学院作为学校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月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3.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支配学院的创收分成经费、学院的各项科研经费(不含国家核拨的“985”“211”等专项经费)。
4.根据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3.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2.管理本学院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学院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和院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三项制度。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
1.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2.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组成,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厦门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1.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3.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院务委员会会议
1.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研究、决定本单位除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外的行政工作方面重要问题的决策机构,并负责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
2.院务委员会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系主任(或不设系的学院的教研室主任)和所长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3.院务委员会会议具体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学院管理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本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本学院党建(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工作,设有2名副书记的原则上按主管本科生和研究生工作分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4名。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或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或涵盖4个以上一级学科的学院可设副院长4名,规模较小的学院设副院长2~3名。
副院长一般不兼任系主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院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本学院相关行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办理全院的党务行政、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属各系(所)设系主任(所长)1名、副系主任(副所长)1~2名,均由本系(所)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学院所属各系(所)由学院根据需要配备行政管理人员,其编制属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编制配备若干专职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其他学生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