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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5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泰安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泰安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泰安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属人、属事、属行业”原则,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

自今日起,泰安校区在职、离退休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泰安市创建办、泰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泰安市公安局已于7月12日联合开展督导活动,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

望全体教职工及家属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文明出行,为泰安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安全保卫部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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